
《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明确生产者是召回第一责任人。
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管理办法》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实行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部门二级监管模式。
质检总局只有在消费品可能存在造成严重后果的缺陷或影响范围较大的情况下,才直接组织开展缺陷调查,并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也可以通知生产者所在地省级质检部门开展缺陷调查。
三、消费品召回范围将实施目录管理制度。
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管理办法》规定,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程度,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质检总局制订、调整。
四、强调缺陷信息分析处理和共享。
信息是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将多种渠道收集的缺陷信息进行集中分析处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进行缺陷判定。
缺陷产品召回是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质量安全监管目标的重要制度。《管理办法》的实施完善了我国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的制度建设。通过对缺 陷消费品的召回,督促或强制生产企业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补救措施,消除缺陷消费品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与危害,有利于加大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利于 政府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监管,有利于促使企业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