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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司机抢走乘客200万玉石被判11年半罚款1.2万

发布日期:2015-10-10 12:25  来源:网络  作者:七羽   浏览次数:7767

今年1月26日凌晨,北京颐海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司机杨某在首都机场T2航站楼趴活儿。35岁的新疆籍男子麦先生上了杨某的车,并将行李箱放在出租车后备厢内。在朝阳区南新园中路玉林烤鸭店门附近,麦先生准备下车。当麦先生下车取后备厢内的行李时,杨某突然驾驶出租车起步,并加速驶离。因行李中有1块价值不菲的和田玉石,麦先生急忙追赶但未果,他随后报警。警方很快锁定了出租车司机杨某,并于2月4日下午在东直门桥附近将涉嫌抢夺的杨某抓获归案。
2月5日,因涉嫌抢夺罪,杨某被朝阳警方刑拘,2月17日被检方批准逮捕。涉案玉石经由不同鉴定机构鉴定,价值在200万至300万之间,最终检方以200万的最低价值提起公诉。

判决

构成抢夺罪判11年半
此案一审时,杨某推翻此前在公安机关所做的有罪供述,辩称无罪。杨某称玉石是乘客遗落在车内的,在机场拉客时他没有注意受害人是否拿着行李。杨某称,到达目的地后,他跟乘客要钱,对方没给。由于对方说话很凶,他胆子又比较小,“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没收钱就将车开跑了。”
检方提交的证据显示,在麦先生下车时,杨某已将后备厢打开,这与杨某当庭供述矛盾。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案发时随意更改计价器,给乘客出具假出租车票,在尚未收取出租车费、车门及后备厢门均未关闭的情况下,不顾乘客大声呼叫和追赶,加速开车离开现场。事后发现价值不菲的玉石,未按出租车公司管理规定上缴,而是转移赃物回家藏匿,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夺罪。据此,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1.2万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
昨天,三中院终审对此案做出裁定,法院认为杨某侵占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抢夺罪。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定罪、量刑适当,三中院终审裁定驳回杨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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