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驳回德州试点低速电动车,专家:国家政策方向不会转变
发布日期:2016-12-22 20:09 来源:资讯报道 作者:亓习雨 浏览次数:337
两个月前国家对低速电动车标准进行立项,低速电动车转正在即,而今天一份加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章的红头文件在网上流传,称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系违法。12月22日,第一电动网求证了多位接近政策制定的专家,获悉上述文件属实,但多位专家均表示,国家对低速电动车进行规范管理的政策方向不会转变。
网传文件核心内容如下:
一、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违法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治安登记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
三、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得违规生产、使用和上路行驶。
四、立即向省公安厅汇报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问题,提请省政府开展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治理。
专家称国家对低速电动车的政策方向不会转变
接近低速电动车政策制定的专家接受第一电动网采访称,首先从生产上看,文件所说的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涉及不到低速电动车的管理,文件内容说的是低速车产业的现状,从法理上找不到依据;其次,目前工信部、公安部、交通部、工商总局、国家标准委、国家认监委等部门并未对四轮低速电动车进行定性,目前的法律条规都不适用于低速电动车。
因此此文件并不代表国家对低速电动车政策转变态度,但也提醒了标准工作组对低速电动车进行定性和明确技术标准、管理主体等。
另外,有行业人士据网传文件评论称,此文件只是请示回复,不是政令文件。文件意图一是告诫各地不要再出台地方性政策,国务院已经责令工信部牵头统一制定;二是不允许山东新增低速电动车企业,意指山东低速车企业过多,不利于后续政策出台后的规范和有序发展。因此此文件只是为避免后续法规出台后的治理难度,并不是打压山东低速电动车产业。
公安部禁止低速车上路系合法管理
虽然10月28日国家确定对四轮低速电动车标准立项,但低速电动车的合法身份尚未正式落地,低速电动车的路权问题和管理文件等也未出台确定,因此各地公安部依照现行法规条例对低速电动车进行规定和管理是合法的。
虽然文件指向山东,但低速电动车的政策动向牵动所有低速电动企业的神经,江苏一家不愿具名的企业据文件认为,公安部从执行层面限制着低速电动车的生产和销售。相比之前的政策打压时期,虽然低速电动车依然面临牌照等问题无法上路,但消费者购买低速电动车的积极性明显提高,对产品也更为认可。
第一电动网对此文件也求证了山东德州交警和公安部,截至发稿前尚未有人回应收到此文件或禁止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通知。
山东一直支持低速电动车发展
在过去中央政策不明朗甚至打压的时期,山东省依然顶着政策压力培植低速电动产业发展,并将低速电动车产业作为扶持重点给予政策支持。
早在2012年,山东省政府发文件称将在五个城市试点低速电动车,德州就是试点城市之一,此外省政府文件明确表示,在这五个城市购买小型电动车可挂牌上路。
2013年,德州出台过《小型电动车管理暂行办法》,自2013年8月17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小型纯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实行备案登记挂牌制度,登记参照《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挂牌后上路行驶。小型纯电动汽车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限于德州市境内1级以下(含1级)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行驶。但该办法已于2015年8月17日过期,因此德州再次申请试点低速电动车,但此次申请被公安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