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网中国 综合新闻 今年年初,嘉陵法院受理了两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件案件发生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原、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均存在过错,且均因此次事故受伤致残。故原、被告互相将对方告上法庭。
2014年5月10日20时30分许,王某驾驶川REA92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充市嘉陵区燕京啤酒厂出发,沿燕京大道向花园乡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燕京大道康健生物厂外,遇陈某某等三人在机动车道内向花园乡方向行走,王某驾车未注意观察,撞上行人陈某某,造成王某、陈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王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次要责任。本案是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本案中的王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则陈某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涉及保险公司,所以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因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后遗轻度智力缺损属九级伤残,颌面部损伤后遗轻度张口受限属十级伤残,而陈某某为面部损伤后遗瘢痕属九级伤残,车方比行人伤势更为严重。
经嘉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88981.66元,王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陈某某经济损失40992.02元,而陈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某经济损失44276.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