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部分货车车型违规生产问题突出
发布日期:2017-01-18 21:53 来源:资讯报道 作者:亓习雨 浏览次数:313
新出厂货车车型违规问题凸显
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共发生货车责任道路交通事故5.04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4.68万人受伤,分别占汽车责任事故总量的30.5%、48.23%和27.81%,远高于货车保有量占汽车总量的比例。
据记者了解,这既有驾驶员违规驾驶、疲劳驾驶等因素,也与车型违规生产有关。有关人士介绍,一些新出厂货车车型违规生产问题日益凸显,导致货车运输安全风险加大,货车交通事故多发高发,成为严重交通安全隐患。
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违规问题较突出的企业有: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220个车型,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涉及174个车型,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涉及109个车型,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涉及106个车型,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各涉及77个车型,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唐骏欧铃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各涉及50个车型。
另外,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江铃汽车集团公司、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凯马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涉及的违规车型也较多。
《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机动车应当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机动车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禁止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机动车。
按规定,新出厂货车应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但这些无视标准规定生产的货车竟然顺利出厂,到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不少货车关键性安全装置缺失
公安部交管局统计发现,货车违规生产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关键性安全装置缺失。货车防抱死制动装置(ABS)、侧后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及尾部标志板等安全装置,对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具有重要作用,但部分车辆未按规定安装设置。
据统计,94个货车车型未按规定安装防抱死制动装置,104个车型未按规定安侧后防护装置,71个车型未安装车身反光标识,56个车型未安装车辆尾部标志板。
——超长超宽、轮胎规格不一致等问题严重。超载超限行驶将导致车辆制动性能下降或制动失灵,成为严重交通安全隐患。车辆超长、超宽是引发超载超限运输重要因素。
一些厂家违规改变货车车厢尺寸、更改轮胎规格、增加钢板弹簧数量,为超载超限运输提供条件。据统计,156个货车车型的外廓尺寸、货厢尺寸,145个车型的轮胎规格,与公告或整车出厂合格证标明的技术参数不一致。
——监管技术要求不落实。调查发现,70个重型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车型未按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348个货车车型未按规定在驾驶室两侧喷涂栏板高度、总质量及危险货物罐体容积、货物种类。
此外,车辆识别代号是确认机动车唯一性的重要编码,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凿改。调查发现,共有233个车型车辆识别代号有凿改、挖补等情形,涉嫌用已淘汰车型套用新车骗领机动车牌证。
部分企业违规产品涉及交通事故多
经对2016年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分析发现,部分企业货车产品涉及交通事故起数、造成死亡人数占全国货车交通事故的比率,明显高于其产品保有量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比率。
统计发现,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8.76%,但其货车产品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全部货车责任事故的15.22%,造成死亡人数占18.24%。
北京福田戴姆勒汽车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2.17%,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7.26%,造成死亡人数占9.13%。
陕西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1.94%,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5.12%,造成死亡人数占6.19%。
中国重型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2.62%,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4.78%,造成死亡人数占5.55%。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货车类产品占全国货车保有量的0.84%,但责任交通事故起数占2.05%,造成死亡人数占2.44%。
交管局有关负责人认为,生产不合格车辆产品,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业内人士表示,汽车产品安全质量直接关系到道路交通安全。提高车辆产品质量,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对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特别是减少人员伤亡至关重要。主动履行保障交通安全的社会责任是汽车生产企业负责、诚信的重要标志,也是长远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
交管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会同车辆生产行业主管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加大违规车辆产品通报、曝光和查处力度,依法追究违规企业法律责任。也敦请所有汽车生产企业,赢利不应以牺牲人的生命安全为代价,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